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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公摊面积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2、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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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公摊面积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2、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3、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一般会要求当事人三到七个工作日自拆,会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后。
1.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3.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4.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5.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到公摊这个程度上,民法典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这里所提到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理解为不能因为征收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降低,也由此引申出最低“拆一还一”的原则;当然,基于保障居住条件的立法精神,所谓“拆一还一”应当指的是实用面积,如果仅仅是建筑面积不变,但公摊面积增加了,那么实用面积也必然降低,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山东省《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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