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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类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执行“五个一律”:一律审前上网公示;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社会各界旁听,主...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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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类犯停止减刑假释: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 2、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三类犯属于从严把握减刑假释,不是停止减刑假释。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有相关专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要求的条件,可以实行“到点就减刑”,但是无期徒刑罪犯也需要经过几次减刑以后才能进行实际执行的刑期根据之前的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延长5年,但是最低也不低于22年
所谓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4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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