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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抚养费可以根据法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
虽然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育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给付。夫妻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法院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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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居期间,孩子与爷爷一家生活在一起,吃穿用度皆由爸爸一方承担,父母离婚时被判给了爸爸,现为了索要此前未曾给付的抚养费,将妈妈告上了法庭。近期,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依法支持了孩子要求妈妈支付5年共计24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芳是被告张梅的亲生女儿,因其仅有12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其爸爸宋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张梅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便与宋某分居,从那时起小芳便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2015年底,法院判决张梅与宋强离婚,法院在征询孩子意见后将小芳判归宋某抚养,张梅须每月支付其抚养费600元直至满18周岁止。 张梅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在2000-3000元,在分居期间其也多次去看望孩子,还为孩子买了一些衣物,但未承担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2013年下半年小芳便转学到县城上学,衣食住行的花费加大,这期间的费用全部由宋强一人承担。 在法庭上,小芳诉称,父母离婚法院判令妈妈张梅每月支付其抚养费600元,而在其与爸爸宋强分居期间,也未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请求妈妈支付2011年到2015年共计5年的抚养费,抚养费参照600元的标准。 张梅辩称,小芳主张离婚前的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离婚前后都一直在照顾和抚养孩子,且在2011年至离婚判决前还多次为其购买衣服,尽到了抚养义务。抚养费应该是在离婚后给予原告的,在离婚前不存在抚养费。即使给予其抚养费,这抚养费的数额也过高,无法承受。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梅自2011年起与小芳父亲宋强分居,分居期间,小芳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生活开支都是由宋强一方承担,张梅未给付抚养费。抚养小孩是一持续性的过程,包括照顾子女的衣、食、住、行以及学习等,且婚姻法中“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张梅虽在分居期间购置过衣物,但其对小芳未尽到完全的抚养义务,故小芳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费按照每月600元计算,标准偏高,根据小芳当时的抚养需要、张梅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同时考虑到张梅多次为小芳购买衣物的事实,法院酌定张梅应承担分居期间原告抚养费400元/月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夫妻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是否仍要承担?)
以下是问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标准的建议: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还是由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的。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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