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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
1、分居期间要给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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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的确如此。因此,有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在分居期间,孩子与爷爷一家生活在一起,吃穿用度皆由爸爸一方承担,父母离婚时被判给了爸爸,现为了索要此前未曾给付的抚养费,将妈妈告上了法庭。近期,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依法支持了孩子要求妈妈支付5年共计24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芳是被告张梅的亲生女儿,因其仅有12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其爸爸宋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张梅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便与宋某分居,从那时起小芳便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2015年底,法院判决张梅与宋强离婚,法院在征询孩子意见后将小芳判归宋某抚养,张梅须每月支付其抚养费600元直至满18周岁止。 张梅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在2000-3000元,在分居期间其也多次去看望孩子,还为孩子买了一些衣物,但未承担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2013年下半年小芳便转学到县城上学,衣食住行的花费加大,这期间的费用全部由宋强一人承担。 在法庭上,小芳诉称,父母离婚法院判令妈妈张梅每月支付其抚养费600元,而在其与爸爸宋强分居期间,也未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请求妈妈支付2011年到2015年共计5年的抚养费,抚养费参照600元的标准。 张梅辩称,小芳主张离婚前的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离婚前后都一直在照顾和抚养孩子,且在2011年至离婚判决前还多次为其购买衣服,尽到了抚养义务。抚养费应该是在离婚后给予原告的,在离婚前不存在抚养费。即使给予其抚养费,这抚养费的数额也过高,无法承受。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梅自2011年起与小芳父亲宋强分居,分居期间,小芳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生活开支都是由宋强一方承担,张梅未给付抚养费。抚养小孩是一持续性的过程,包括照顾子女的衣、食、住、行以及学习等,且婚姻法中“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张梅虽在分居期间购置过衣物,但其对小芳未尽到完全的抚养义务,故小芳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费按照每月600元计算,标准偏高,根据小芳当时的抚养需要、张梅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同时考虑到张梅多次为小芳购买衣物的事实,法院酌定张梅应承担分居期间原告抚养费400元/月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夫妻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是否仍要承担?)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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