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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谁就是刑事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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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为无罪的,作为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确定。根据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对无犯罪事实或者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⑵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三)再审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四)二审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五)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如果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决定拘留的公安局就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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