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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是: 1、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3、除前项规定外,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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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抚恤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分配。破产费用是指: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更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共同债务是指:1。请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不受管理产生的债务;3、不当得利的债务;4、债务人继续经营产生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
企业破产清偿破产债务的时候,首先进行清偿的是破产费用,然后是共益债务,最后才是欠职工的工资、普通破产债权等。实践中,一定是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清偿的,如果不是的话,说明相关人员的权益被侵犯了。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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