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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票据诈...
你好 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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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票据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等行为,必须查明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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