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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北京产假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以,由以上可知,北京产假天数的规定是: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归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2015年北京二胎产假规定: 在北京生育二胎享受的基本产假天数不变,仍然是98天,但是,生育二胎时不再享受晚育假期,晚育假期只能是一胎享受。
单纯的产假为: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但还有些假是国家规定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6)154号1996年6月26日) (六)婚假及其管理 职工持有结婚证明,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另奖励晚婚假7天。 因对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的,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四、职工在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期满后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按期到岗上班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处理。因事不能按期到岗上班,须事前请假,经同意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对待。 五、病假、探亲假、产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和年休假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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