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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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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不违反劳动法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怀孕时,公司必须继续(不是继续)原合同,直到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双方决定是否继续合同。如果公司不继续合同,公司必须根据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工作年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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