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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年的土地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024-11-25
自1953年以后,原有的土地证书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在当前的农业政策环境中,我国的土地产权模式仅存在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早从1953年开始,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当时被认为是土地私有制度的代表之一。但是,随着1962年国家公布并实施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该法规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队所覆盖的全部土地,皆以生产队为所有权主体。” 这一条例的正式施行使得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失去了其法律效力,不再被视为有效证明土地权属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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