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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
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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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对木,采摘花果;(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五)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六)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对木,采摘花果;(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五)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六)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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