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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强行法规定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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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根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其中一部分股东权利是强制法规定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按章程或股东大会的许多表决剥夺或限制,更多股东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强制法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根据公司法律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成立后,除非被合法转让,否则国家强制剥夺,或者公司通过清算程序分配,否则不能变更。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明确这一点后,公司法第72条第4项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的文义上说明,章程只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者转让所有权的相关要件和股东转让所有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所有权。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是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通知,如果是对外转让,需要通知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即使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一般法院也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也有部分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判决给其他股东一定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行使,那么股权转让生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取得股东同意而无效。因此,公司法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原、被告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被告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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