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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退款,是否有效?

2024-11-22
关于教育机构在合同内规定收取费用后是否可以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评估。首先,如果合同中的收取费用条款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且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教育机构仅凭借单方意愿设定收取费用条款,尤其是利用格式化条款的形式进行表述,但未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相关条款,或者这些条款在实质上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负担、制约对方主要权益,或者完全排除了对方的关键权益,那么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学员或家长认为教育机构所制定的收取费用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寻求法律援助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学员或家长有权要求对方承担退还费用、实施补偿反补措施或者计算并支付损害赔偿责任等合同违约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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