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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通过发展上下线、拉人头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靠拉人头牟利的方式根本不是资本运作。虽然传销与非法集资都是违反国家法律,不受政府保护的,但因资本运作披上了更具诱惑性的外衣,所以更容易获得相信,因而很多《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纯资本运作,是非法传销模式。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的特点而在广西南宁发展近万人,分属十余个不同的传销派系。纯资本运作是各国各地均有发生的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新型传销方式。“纯资本运作”各种传销派系以种种方法对其运作模式进行美化和掩饰,但其“通过发展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本质是无法改变的,它的存在只会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
广西纯资本运作,是非法传销模式。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的特点而在广西南宁发展近万人,分属十余个不同的传销派系。纯资本运作是各国各地均有发生的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新型传销方式。“纯资本运作”各种传销派系以种种方法对其运作模式进行美化和掩饰,但其“通过发展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本质是无法改变的,它的存在只会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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