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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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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研究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全案证据上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 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当事人是民事案件的亲身经历者,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但是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了胜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一般会陈述对自己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事实,也可能掩盖、歪曲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份。既不可盲目相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要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也一致,可以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会有很多证据,有的证据出现瑕疵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比如说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辨认人不能做出正确的辨认结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要求极高,因此,辨认笔录一旦出现前述列举的情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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