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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
以下是受贿罪二审辩护词的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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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张xx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对张XX从轻、减轻处罚。因为,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将孩子送到姐姐家后,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加之姐姐劝说,在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其等候公安机关时,被告没有逃离,而是在公路车站处等候公安机关;被告在到案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张XX的行为属于自首。应当对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 2、被害人吴丽在案发前及案发时有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为,在案发前,被害人个人生活方面有不检点情形,导致了夫妻矛盾。卷案中有证XX证言为证。 3、被告人张xx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二审开庭时,都能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xx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属初犯。 5、被害人受重伤后,被告其亲友积极出钱替被告抢救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总之,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XX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较为适宜,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被告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亲友家属积极出钱替被告人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有悔罪表现,应当对被告张XX从轻、减轻处罚,可对张XX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陕西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付某亲属的委托,在付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就谁是实施胸部致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定罪名可能失当,量刑过重。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理由如下:一、本案件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诸多疑点足以影响对被告的处罚。 (一)、认定被告人付某刺杀被害人高建生胸部关键性的“两刀”缺乏基本证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未有一次承认刺杀过被害人胸部。证人叙述也只说了被告人“……小弟娃用一把黄柄刀猛戳姓高的腰、臂、背部……。”其他证人也不能证实这一关键性情节。而一审法院仅仅是因被告人承认刺杀过腹部几刀,同时根据尸体报告腹部未有刀伤于是推断出是被告人刺杀了被害人胸部两刀。 (二)、本案不能排除被告动手刺杀过被害人(包括胸部两刀)。 1、被告人多次供述在刺杀过程将刀交与了刘华建,且在时间上、空间上、情理上刘完全具备动刀的条件。 2、除刘自己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人证明其没有动手刺杀过被害人。 3、一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被告用该凶器刺杀被害人。”但也未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刘没动过手刺杀过被害人。 (三)、被告的证言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多处相互矛盾,且其是利害关系人其所作证言可采性低。 1、除了付某证实动了手,控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实、付某两个人一起追打,而却极力否认自己动过手。 2、证人证实被害人是被和被告人打到在地。而却称是被告人一人刺杀所为。 3、被告人供述曾将刀交于,而也极力否认。 (四)、本案重要的证据及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1、尸体检验报告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尸体检验报告胸部有刀伤,而被告人称未刺杀过被害人胸部。 2、尸检报告没有照片来证实尸检时的情况。(公安机关称是照相机出了故障)其客观性理应受到质疑,同时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书又是根据尸体检验报告作出,其真实性同样受到质疑。 3、本案件重要物证凶器已经丢失,缺乏相应的物证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定罪名可能失当,量刑可能过重。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
与其他刑事犯罪辩护意见相比,二审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没有太大区别,除了阐述相应的理由外,要着重写好三个部分: 1、讲明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一般包括: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认定罪行的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具有责任;上诉人有防卫情节等理由) 3、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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