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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二审辩护词怎么写呢?

2022-07-27
1、被告张xx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对张XX从轻、减轻处罚。因为,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将孩子送到姐姐家后,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加之姐姐劝说,在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其等候公安机关时,被告没有逃离,而是在公路车站处等候公安机关;被告在到案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张XX的行为属于自首。应当对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 2、被害人吴丽在案发前及案发时有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为,在案发前,被害人个人生活方面有不检点情形,导致了夫妻矛盾。卷案中有证XX证言为证。 3、被告人张xx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二审开庭时,都能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xx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属初犯。 5、被害人受重伤后,被告其亲友积极出钱替被告抢救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总之,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XX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较为适宜,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被告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亲友家属积极出钱替被告人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有悔罪表现,应当对被告张XX从轻、减轻处罚,可对张XX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陕西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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