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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
【1】二审法院审理离婚案,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夫妻不离婚。【2】如果妻子还是想离婚,在收到二审法院夫妻不准离婚终审判决书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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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林森浩(1986年-2015年)广东汕头人。2010年,林森浩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见习。见习期间,涉及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投毒死亡案。2013年4月12日,警方初步认定同寝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处死刑。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林森浩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二审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 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已核准林森浩死刑。
6月4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被告赵、莲赔偿死者马父母即原告段、斌共计5万元。 据介绍,原告段、斌系夫妻关系,死者马系二原告之女。马生前系高新区某饺子店的服务员,居住于该饺子店老板珂为其租赁的职工宿舍,即被告赵、莲的房屋。2009年9月25日,马与同事妮于18时下班,二人回到职工宿舍。22时许二人均称睡不着觉,便到楼顶聊天。后来马对妮说感觉冷,就在楼顶一会儿转圈、一会儿跑步,当马跑到楼顶北侧防护墙边时忽然仰脸向墙外倒去,当时约次日凌晨2时,后110、120均到达现场,马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应当预见到夜晚在楼顶转圈、跑步存在人身危险性,但其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马本人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二被告将其建造的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相应的租金,二被告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24米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但二被告建造的四层房屋楼顶围墙的高度仅为80cm,该高度不足以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二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被告对马的死亡具有过错,二被告对马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二人应对死者马的父母给予相应的赔偿。综合考虑二原告及二被告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莲赔偿死者马父母即原告段、斌共计5万元。
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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