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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过了追诉期就不会被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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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至今未签订书面合同至今已经1年多了,事实劳动关系,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无故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且补签书面合同,继续履行。或者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理由,请求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我的一个表弟,在重庆一人才市场经中介公司介绍到重庆市渝中区某娱乐城从事保安工作,于2002年12月9日到该处上班,仅于12月11日回家一次,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无果.表弟只有十七岁,从农村出来,人特别老实.我们首先找到该公司,但每次所作答复均不同,有的说此人已离开,有的说根本无此人,极尽推脱之辞.据我们了解,此公司大量招收员工,收取数百元押金不等,以交回用工合同后安排工作为诱饵要回乙方手中的合同,当打工者交回合同和押金收据后却不安排工作,要求退还押金又被拒绝。有的已长达数月索要无果,今日,在我们的一致要求和向当地派出所反映以及准备上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终于将众人的押金退还。但对我表弟之事却一口咬定:人早已退了押金离去。此公司的回复漏洞很多,而我们又苦于无真凭实据(用工合同和收据没在我们手上。),表弟失踪前曾提及其工作内容“十分轻松,只是有时去帮老板收帐。”表弟年纪小,没有社会经验,所以我们怀疑表弟恐遭意外,此种情况下,我们已向派出所报案但并未有何结果,望贵网站能给我们指点迷津。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目前可以从两处着手,一方面是尽全力找到你失踪的表弟,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你方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其次,关于押金的问题,对于非法中介的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对其进行查封,对有关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方所说的退还的押金和其他的费用也必须出示证据,否则光凭空而说也不足以采信。如果你方认为该公司还有其他侵犯你方的权益的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和你表弟的权益。(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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