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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签字未盖章盖章,但法人签字为其代表单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合同可以成立,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有明确条款说明盖章...
在合同上签字,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最主要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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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收到欺诈被骗在合同上签字,且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2.如果被骗签字的行为不满足以上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满足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日常生活和交易往来中,由于交易双方的习惯或法律意识浅薄的原因,合同签署过程不尽完善,甚至可能出现合同没有签字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该行为对双方同样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在纠纷案件中,卖方没有在合同上签章,但实际向买方发出了货物,履行了发货的义务,买方也签收并支付货款。那么该买卖行为实际已经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不因没有签字的瑕疵而影响效力。
1.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合同中通常会在格式条款之外留一些空白的横线,以备当事人填写补充约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签订时未填写,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单独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一般来说,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在签名或者是盖章时已经充分知晓,但有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的除外。 2.因此,空白合同签字有效,但是法律风险很大,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签订空白合同。 3.比如在一起汽车分期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中,反担保人辩称其在一份空白的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书上签字,当时具体车型、价格等都没有填写,银行工作人员承诺事后补上该部分条款时将另行通知。但实际上,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事后均未向被告告知购车的具体信息,也未将相关合同交给被告,故其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对此案就存在争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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