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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了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4月1日以后新规定有以下内容:1.夫妻共同签...
2018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债务,如果是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别人借款的话,那么,这个借款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的话,这个就不是属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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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了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4月1日以后新规定有以下内容: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新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要追溯过去。司法解释没有可追溯性问题。该司法解释适用于生效后正在审理的案件和未来立案的案件。当然,如果一审结束,司法解释在上诉期间生效,也可以上诉,二审也适用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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