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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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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模仿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部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式制作假证券,使非有价证券转化为有价证券,从无到有。所谓变更,是指通过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方式对真实有效的证券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发行面额、发行期限或数量发生变化的行为。它是在真实的基础上变真的,使真实的证券变成非原始的证券。所谓国家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前者是国库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债券,以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根据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和到期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假如只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数额不大,则不能以此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2、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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