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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条件

2021-11-29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模仿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部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式制作假证券,使非有价证券转化为有价证券,从无到有。所谓变更,是指通过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方式对真实有效的证券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发行面额、发行期限或数量发生变化的行为。它是在真实的基础上变真的,使真实的证券变成非原始的证券。所谓国家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前者是国库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债券,以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根据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和到期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假如只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数额不大,则不能以此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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