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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
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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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投案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2、没受调查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3、交代不同种类罪行的; 4、交代查证不实之外罪行的; 5、交代没达所追诉具体职务犯罪的标准罪行之外罪行的。 6、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按照下列标准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1、主动解释自己违反具体职务犯罪的罪行; 2、未经调查解释违反具体职务犯罪的; 3、解释不同类型的犯罪; 四、交代核实虚假罪行; 5、解释不符合具体职务犯罪标准的犯罪。
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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