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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投案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2、没受调查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3、交代不同种类罪行的; 4、交代查...
按照下列标准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1、主动解释自己违反具体职务犯罪的罪行; 2、未经调查解释违反具体职务犯罪的; 3、解释不同类型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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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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