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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
1、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虽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但经授权有权签订合同,属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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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虽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但经授权有权签订合同,属于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只要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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