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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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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第四十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一)由于使用者合并、解散、破产等原因,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议程序。
员工协商代表的更换由工会决定。未成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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