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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并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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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与保护、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禁止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卖艺表演。禁止动员、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救灾、防洪、制止暴力行为、抢救溺水者、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可能危及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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