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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并没有对分支机构对外承担责任作出禁止性规定。否定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就会出现程序...
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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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不是中国法人,因而它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就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作为外国法人的一部分。正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处于这样的法律地位,从而决定了外国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这项资金如果规定有最低限额的,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还应当在该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只有负责人,不具有法人,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哪些义务?(P182-183) 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具体表现为: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外国公司必须在我国就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登记。这既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又是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既包括我国法律中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包括仅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适用的特别法律规定。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除我国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的外,与我国的同类分公司所负有的义务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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