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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劳动合同法》才有竞业限制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
法律分析 员工开公司的行为,并不是必然违反竞业限制的,即如果员工开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种类属于和用人单位规定的竞业限制的,属于违反了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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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一经解除,就成为公知知识,成为离职职工知识、经验、技能的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此还附有一个条件,即该商业秘密的公知不是职工本人过错,如果由于职工故意或过失导致商业秘密公知,职工本人应负一定法律责任,如推迟其自由使用的时间。
1、没有。《劳动合同法》才有竞业限制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竞业限制的有效期内,如果员工按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业务的,公司需要补偿员工。补偿金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来支付;但如果员工没有履行的,则公司无需补偿员工,并可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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