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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用自己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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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所谓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者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2.夫妻一方婚后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对方,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同时,从物理特性上讲,财产具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属性。夫妻一方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不仅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还要遵循《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3.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对方,要发生所有权的变更,必须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性质来进行。即:动产物权变更=有效的赠与协议动产交付给受赠人不动产物权变更=有效的赠与协议不动产过户登记到受赠人名下4. 同时,各位一定要注意《婚姻法解释三》和《合同法》中对赠与的规定,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如果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否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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