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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关于非因工伤鉴定赔偿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不符合可办理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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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2总则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3判定原则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4判定依据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以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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