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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赔偿该动产的售价。 一般而言,...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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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一是一般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以来生效。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最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期限。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格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质押合同如果真实合法应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合同要注意下列事项: 1.明晰质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 2.明确质押合同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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