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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侦查阶段只能进行会见,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的,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的审查期限应计入审限。如将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之日等同于一审刑事案件审限起算立案日,那么必将把从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日的期间架空,被告人在此期间被则将丧失法律依据,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立案日不应是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之日,而是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之日,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日的期间应计入审限。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即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应从立案之日次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在打伤协警的情况下,也对另一位正式编制的警官实施了暴力、威胁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如果只是单纯打伤辅警,则对于此行为不承担妨害公务的刑事责任,但不排除成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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