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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病部分省市是有规定的,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有的省市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
我独生子女,现在在杭州工作,父母远在西北。07年在公司听说符合条件的(如家住东三省,新疆、西藏、青海等地)可以享受一年14天探亲假,并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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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严格地说,自当事人怀孕之日起,就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而且“二胎没生之前且没办准生证”的行为,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还得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依法让劳动者休产假的,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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