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伤认定书的性质是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工伤认定书的性质特点如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属于...
1、发包方将工程(业务)发包给自然人的行为违法,不符合国家关于发包的规定,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工程(业务)的主体资质,也就是说,法律上并不认可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不待相对方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确认。工伤认定属前者,这种确认,行政主体处于被动地位,非依申请不得主动为之。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为了满足另外的行政目的需要作为前提条件出现的,确权是为了行政处理服务的,是行政处理的先决条件,因而具有附属性。工伤认定是为了抚恤补偿服务的,是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工伤抚恤争议的前提条件,应属附属性的行政确认。3.按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伤亡事故性质的认定,对此种伤亡是否符合工伤情形进行确认,属对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虽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确认了法律事实,也就奠定了法律关系,预示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害人据此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也可据此进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都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内,诸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命令、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给付等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确定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其具有可诉性。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5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