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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他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对自己的道德、品行等保有良好名声和声誉(社会综合评价)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名誉主要与个人品行有关,这是个人进行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的基础,而对于法人而言,名誉权主要与其职责和经济利益有关,如郭美美事件侵犯了红十字会的声誉,而对于商人而言主要体现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直接影响其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目前我国对于揭发个人隐私也是置于名誉权之下保护的,只要是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犯名誉权了。至于是否降低,要结合周围人的评价进行客观判断,而不是权利人主观判断,名誉权保护的是名誉而非名誉感。您的这种情形,应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只是他说话欠妥当而已,不致于造成恶劣影响。
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体、客体侵权主体就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含法人),也就是侵权案的被告人。《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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