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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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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上诉且向上诉法院交了诉讼费,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裁定一审应予受理,其诉讼费用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3年4月21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的《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所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撤消原裁定的,应免交案件受理费,已预缴的应退回。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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