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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3、约定以员工在职期间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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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保密协议违背公序良俗; 3、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即保密协议无效。
保密协议是指对有保密义务的人在职期间保密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如保密合同的主体是使用者和劳动者。劳动者无论在职或离职后均不得将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以任何形式告知任何第三方或者利用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自营等活动。但是,使用者必须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人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违约金的约定状况。也就是说,使用者只能在两种法定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使用者为劳动者提供特殊训练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时,应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二是使用者与劳动者约定有竞争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约定时应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法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进行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1、保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保密协议违背公序良俗; 3、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即保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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