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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疫情而失踪的,公民应如何维护权利

2022-01-09
司法实践中在办理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时,常有当事人咨询失踪人员的待遇问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规定,失踪人员的待遇应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退休待遇可以继续领取;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若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 (二)职工失踪,如系出差失踪,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亡补助应当退回。如系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对于工作时间或因工出差失踪后查明已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作因工作或非因工死亡的处理;死因一时无法查明的,可暂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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