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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建立下列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一)征信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级公正性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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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性不相同: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拥有完全的控制权,法律也相应规定了隐私权制度,对个人信用信息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企业本质上是法律创设出来的特殊民事主体,其信息关系到交易对方的利益,所以有时需要公开; 2.记录内容不同:个人征信一般只记录跟人征信信息,而企业征信全面记录各类经济活动; 3.开具机构不同:个人征信只能在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北京银行或中信银行)出具,企业征信则可以由金融机构和银行出具。
如果个人欠债不还,有可能会计入个人征信,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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