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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建立下列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一)征信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级公正性的,不...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信用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征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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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信用评级是减少市场风险的基础手段,是解决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具。我国信用结构的特点是以银行信贷为主,目前几乎100%的个人信用和80%的企业信用来自商业银行,因此,目前信用评级的主要市场是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是指评级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的要求,在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一种评价行为。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一般是指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估。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按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方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以确定其代偿能力。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确保及时更新:(一)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二)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四)获得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的方式及收费标准;(五)异议处理程序;(六)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还应当公开其信用分数或等级的划分及含义、评分和评级程序、方法等事项。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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