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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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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庆某某归案事实来看,公诉机关出具了《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庆某某是被派出所从事发现场直接带回派出所进行一般性询问的,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庆某某未逃离现场,并且积极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其主动性、自主的性倾向性明显。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从被告人庆某某归案过程的主动性、自主性以及归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来看,被告人庆某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除了阐述相应的理由外,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要着重写好三个部分: 1、讲明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3、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 的委托,指派xxx、xx律师担任被告人周勇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 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了解有关案情。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出生于1996年10月8日,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的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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