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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进行督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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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二)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且未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二年的;(四)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五)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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