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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分配方式是:首先看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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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财产保全的,判决生效后,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否享有优先权,需要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来确定。 2、如被执行人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执行过程中已经获得的赔偿有效。但如果有其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人的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保全在前的债权人没有优先权。 3、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不申请债务人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按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保全在前的债权人具有优先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按破产程序处理,在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比例分配,这种情况下,没有优先权。
保全财产分配的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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