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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公司。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标的物提存后,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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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运输货物的损坏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你司作为货代,在本事件中,纯属货运代理的地位,相应的权利义务都应由发货人承担; 2、直接出船东单,你司未出货代单,你司不是无船承运人,则船东没有权利向你司主张目的港费用。你司完全可以向其披露发货人的相关信息,你司只是货运代理,要其向发货人主张权利; 3、3月份到港,8月份才通知,那你司在这期间有何作为,难道你司代垫的海运费从没有向发货人主张过?不是很理解! 4、当时船东要求你司做弃货声明,完全可能是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的处置措施,你司可以向其披露发货人后代为作出弃货声明(不出具保函),以减少损失。 在整个事件中,有些细节不是太了解,以上答复只是粗略的、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货物受伤、毁损的,由承运人负责,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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