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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水库、油田、矿山、化工厂以及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以及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并与...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旗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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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经费投入;(三)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观测环境保护;(四)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五)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训练;(六)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八)抗震救灾物资和救援器材贮备;(九)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强化工作措施;(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震情和初步判定的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地震灾害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害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发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和救援器材贮备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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