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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一般是不负责任的,除非学校在你丢失财物方面有重大的过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
基于您的描述,我给予以下意见,首先因为孩子就读原因不建议直接和学校诉讼,尽量协商解决,如果确实学校不予理会的,那么建议你起诉要求赔偿;其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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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校生应该是十岁以上了,参考39条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主要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可以向具体责任人追偿,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也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那要看学生有没有过错,学校是一定要负责任的,学生如果自杀,那学校责任就轻点,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望采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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