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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先申请复议再起诉的,则从收到复议决定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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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该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则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十五日。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都能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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