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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
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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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由继承人表态是否参加诉讼; 2、当事人一方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并且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参与诉讼的; 5、对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此时另外的案件尚未审理完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止的情形,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终结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彻底结束,无法恢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活着,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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